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将市、旗(区)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全区旗县级以上政府“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机关外,市、旗(区)人民政府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2、市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3、旗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