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乌审旗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公司主要经营运输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泵送业务,吸纳了11余人就业,年产值400余万元。2021年,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一直在乌审旗司法局图克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了解到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反映的问题,乌审旗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立即着手核实王某所说的情况,通过调取矫正档案、了解社区矫正期间的真实表现,通过视频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情况后,发现由于请假难问题对于王某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困扰。
为了让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快速办理请假手续,解决了他的实际困难。
2022年以来,乌审旗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联合司法所共同走访辖区内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积极了解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等需要本人赴外地处理的情形,在程序上做到请假外出审批“简化而不简略”、“服务监管同步”,落实分类管理,加强区域协同,在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做好衔接配合,既满足在矫人员的实际需求,又做到监管宽严适度,预防发生脱管和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