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严惩侵犯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加大对侵犯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惩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放贷讨债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毁坏重点企业、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严惩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等侵犯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负责人人身权利犯罪。依法严惩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挪用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资金以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企业项目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涉重点企业执法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坚决防止滥用管辖权对重点企业立案侦查。严格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符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负责人,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审慎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严格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防止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重点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重点企业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的影响;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负责人涉嫌犯罪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甄别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防止违法侵害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及其负责人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权。
(三)加强涉重点企业案件执法监督。改进和完善旗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等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立案、越权办案、违反办案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防止个别民警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案件侵害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大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确保涉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四)加强重点企业司法援助。探索建立重点企业司法援助“绿色通道”,对涉及侵犯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快立快侦、快诉快判、快速追赃、快速挽损。对涉及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民商事案件加强诉讼引导,配齐配强审判团队,确保案件快立、快审、快执,提高民事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序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能够执行的应当依法尽快执行,整体执行不能且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进入破产程序,想方设法将破产企业清理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经济持续发展扫清障碍、蓄积动能。
(五)为重点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加强联系指导,帮助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发现潜在风险隐患,提前做好预警,科学制定应对措施,开展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时同步做好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百名法学专家进企业”“警营开放日”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组织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对重点企业负责人、员工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推动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常态化、制度化,增强企业员工在经营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推动拓展创新公证服务,为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标、合同订立、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工作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为全旗20个重点企业分别安排一名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政法联络员”和“政法服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