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5-05-06 09:54   来源:司法局 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人民监督员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市级人民监督员。
  第三条 本办法从培训、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惩戒和续任的依据。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人民监督员应当做好履职情况记录,每年向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书面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配合市司法局建立履职台帐,记录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案件监督等活动及工作表现情况。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人民监督员的惩戒分为谈话提醒和免除任职资格两种。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第十条 工作考核(50分)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9〕11号)对人民检察院查办案件依法监督。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每件(次)扣10分,并由市司法局谈话提醒:
  (一)无故不参加所指派案件监督工作的;
  (二)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因故请假不参加案件监督的;
  (三)一年内既未接受指派,也未主动提请案件监督工作的;
  (四)监督案件时敷衍塞责,应当发现并提出办案证据、程序、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瑕疵而没有发现并提出的,每件扣10分;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每件(次)扣5分,并由市司法局谈话提醒:
  (一)参加案件监督活动,不发表表决意见的;
  (二)未及时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举报材料的。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20分)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研讨、庭审观摩、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未参加年度培训的扣10分,并由市司法局给予劝诫;迟到、早退或由其他人顶替参训的每次的扣3分;。
  (二)未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专项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因故请假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二条 纪律及作风考核(30分)
  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保守秘密,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廉洁诚信,秉持公心,勤勉履职,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一)未参加人民检察院邀请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工作会议的每次扣5分;因故请假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二)未参加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因故请假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三)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5分,并由市司法局谈话提醒:
  1.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行,未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
  2.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3.违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4.违反应当实行回避规定的。
  (四)未按要求每年底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履职情况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扣分,以扣完本条的总分为限。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可评定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20%;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奖励及惩戒
  第十四条 年度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市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市司法局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监督案件评议表决情况,或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其他违法犯罪的;
  (三)在选任中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骗取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的;
  (四)违反廉洁纪律,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宴请、馈赠的;向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道德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良好形象、社会公信力行为的;
  (六)因工作、职务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或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参加案件监督等履职活动的;任期内累计三次被谈话提醒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发生被谈话提醒、免除任职资格情形的,市司法局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奖励、惩戒决定书面告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免除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一次。市司法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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