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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2700011728320T/2026-26680 发文字号: 鄂司罚决字〔2025〕002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信息分类
  通报
其他;业务工作 通报
公开日期 2025-10-27
概述   鄂司罚决字〔2025〕002号   李佳,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0-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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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司罚决字〔2025〕002号
  李佳,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6202210521244,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XXXX小区XX-XX号。
  经查明,李佳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以原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办业务,构成在执业期间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佳警告、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