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11-21 17:21
来源:司法局
下载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现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区、市直各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司法局.
附件:1.《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2.《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集体讨论记录表》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20日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评估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确保评估工作落到实处。遵循合法合规、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时,凡涉及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含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均应按照本意见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参照执行。
二、重点评估情形与内容
(一)明确评估启动标准
1.行政处罚类: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含10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
2.行政许可类: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如可能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增加重大成本或对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前。
3.行政强制类:拟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拟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物、划拨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连续性、资金周转或核心业务开展的;拟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
4.其他情形:涉及公共利益、可能对我市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连锁影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社会经济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核心评估内容
1.经营持续性影响:评估执法行为是否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断、主要业务停滞或产生严重且不可逆的经营障碍。
2.发展潜力影响:评估对企业研发投入、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扩大再生产、融资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的潜在负面影响。
3.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对本地区就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如我市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国家及地方重点扶持鼓励产业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负面舆情。
4.替代方案评估:是否存在对企业影响更小的执法方式或措施,如通过行政指导、限期改正等方式达到管理目的。
三、规范评估程序与结果应用
(一)评估实施与记录
1.案件承办人员为评估第一责任人,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前(或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前、作出重大许可决定前)进行评估,填写统一制式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详细列明评估过程、依据、结论及应对建议。
2.对于复杂、敏感案件,承办部门应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行业专家或相关经济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审慎运用自由裁量权与风险防范
1.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2.确需处罚或采取强制的,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利。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综合评估企业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及经济影响,优先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或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严格限定在涉案范围,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尽可能允许企业使用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生产设备。对季节性强、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应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三)评估结果与案件处理融合
经济影响评估意见应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存入案卷。对评估认为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重点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预案。
四、强化监督与责任落实
(一)过程监督与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经济影响评估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范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在向上级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提交《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或评估情况说明。
(二)责任追究与免责
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滥用评估权、弄虚作假或因评估不当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本意见要求实施评估,已尽勤勉尽责义务,且无非法牟利或恶意串通行为的,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