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争议 司法确认解纠纷——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司法所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
郭某,是居住在阿勒腾席热镇的一名巴彦淖尔市籍个体工商户,2013年4月8日,同为个体工商户的杨某向郭某借款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并约定于2016年4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郭某多次向杨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杨某一直以生意不景气,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偿还。现郭某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杨某偿还本金50000元。
【调查过程】
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个体户郭某面带愁容的走进了阿勒腾席热司法所,她向工作人员诉说了来到这里的理由,请求给予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联系杨某调解事宜。经调查核实,杨某向郭某借款50000元现金情况属实,此案事实情况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明确。杨某以郭某放高利不合法为由,拒绝调解。工作人员先是向其转达郭某自愿放弃利息的情况,随后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你向郭某的借款事实明确,如无特殊情况,法院虽不保护郭某年利率36%(即月利率3%)的利息,但支持郭某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利息主张的,请认真考虑一下是否参加调解。”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番合情合理合法的劝导,杨某于上午10时左右到达司法所调解室参加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郭某表示自愿放弃利息,对杨某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希望杨某一次性清偿欠款;杨某表示自己生意不景气、家庭生活困难,一次性难以清偿全部欠款,希望通过分期的方式偿还欠款。双方就还款方式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在随后的“背靠背”调解中,工作人员发现郭某是认可杨某生活困难的事实的,之所以坚持一次性清偿是因为担心杨某不能按时返还款,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欠款,自己还得月月催款,不如一次性付清来得省时省力。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及时提出在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的同时,将调解协议向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旦杨某违约,郭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建议。最终郭某、杨某同意。
上午11时30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借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郭某自愿放弃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3年4月8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杨某于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每月返还借款本金1000元,合计6000元;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每月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合计18000元;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每月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合计20000元;剩余借款金6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杨某一次违约,视为债务全部到期,郭某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16年5月30日下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郭某与杨某就人民调解协议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一场由民间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就这样化解了。
【案例评析】
此案例属典型的民间纠纷,案件的焦点有两点:一、借款当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最高院用24%和36%构筑了“两线三区”,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即年利率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36%以上属于无效区,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对于自然债务区亦是不予法律保护的,超出24%的利息可以不给,但如果借款人已自愿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还是可以认可。此案中,法院虽对郭某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保护,但郭某是有权主张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利息。在郭某放弃利息的前提下,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此为据,建议杨某参加调解。二、如何解决郭某不信任杨某,担心其不能按约定分期返还借款的问题。《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熟练的运用法律规定,针对郭某不信任杨某的问题,建议郭某将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成功调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熟练运用司法确认等手段化解纠纷,对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是贯彻调解优先、提高调解效率、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的有效途径。